万年县全面推行河(库)长制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库)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和《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库)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的函》(水建管函[2016]449号)等精神,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赣办字[2017]24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河湖保护管理体制机制,结合全县实际,现就全面推行河(库)长制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江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和大美上饶、幸福万年,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县境内河流水域、水库全面推行河(库)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库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库健康生命、实现河库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实施范围
全县境内河流水域(含河、水库、山塘、溪流、渠道)均实施河(库)长制。其中,乐安河、珠溪河、万年河、大源河及三座中型水库建立河库名录。
三、基本原则
(一)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库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库休养生息、维护河库生态功能。
(二)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库)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各河库的实际情况,实行一河(库)一策,因河施策,解决好河库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四)坚持城乡统筹、区域合作。坚持系统思维,统筹城乡,加强区域合作,上下游、左右岸协调推进,水域陆地共同发力。
(五)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库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库的良好氛围。
四、主要目标
到2017年6月底前,全县全面实施河(库)长制。到2020年,县内水域面积保有率10.9%以上,河、库自然岸线保有率90%以上,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1%以上,主要地表水达标率85%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有效遏制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维护河库生态安全,基本建成河库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五、组织体系
(一)构建县、乡(镇)、村三级河(库)长组织体系。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河(库)长制组织体系。县设立“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 “县河(库)长” ,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别担任。河流所经乡(镇)党委政府及村级组织为责任主体,乡(镇)设立“乡河(库)长”,由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别担任。村组设立“村河(库)长”,专管员或巡查员、保洁员。
设立河(库)长制秘书长,由县级分管领导担任。设立县、乡(镇)河(库)长办公室。县河(库)长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务局局长担任,乡级河(库)长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农工部、县新村办、县委编办、县政府法制办、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工信委、县交通运输局、县建设局、县城管局、县环保局、县城乡规划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联动中心、县旅发委、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水产局、县国土局、县科技局、县教体局、县卫计委、县公安局等为河(库)长制县级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要在县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和县级河(库)长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履行河库管理保护的相关职责。
县级责任单位须确定1名科级干部为责任人,1名股级干部为联络人,名单报县河(库)长办备案。
六、职责分工
(一)河(库)长职责。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负责领导本县河(库)长制工作,分别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各级河(库)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流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库)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二)河(库)长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河(库)长制,落实河(库)长确定的事项,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
(三)县级责任单位职责。
县水务局负责承担县河(库)长办公室具体工作,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推进流域生态综合治理、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河道采砂、水利工程建设、河库管理与保护等,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的基础上探索综合执法。
县委组织部负责将河(库)长履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河库管理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县委农工部参与制定农村垃圾治理有关政策,做好政策落实有关工作,与县建设局共同负责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工作。
县委编办负责河(库)长制涉及的机构编制调整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开展对河库保护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组织编制河库管理保护规划,协调推进河库保护有关重点项目,研究制订河库保护产业布局和重大政策,推进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河库管理保护所需资金,汇通相关部门监督资金使用。
县人社局负责按有关规定指导河(库)长制表扬通报工作,将河(库)长制年度重点任务纳入相关县直部门的年度绩效管理指标体系。
县审计局负责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将水域、岸线、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纳入审计内容。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河(库)长制工作有关统计资料,指导河(库)长制工作考核。
县工信委负责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协调新型工业化与河库管理保护有关问题。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推进航道整治及疏浚,组织开展船舶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县建设局负责指导推进城镇和集镇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推进县城范围内的黑臭水体治理,指导查处侵占蓝线的违法建设项目,与县委农工部共同负责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推进中心城区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负责推进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负责查处中心城区侵占开展城镇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更严格的河库排污标准,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开展入河工业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定期发布全县地表水水质监测结果。
县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全县范围内河流流域规划的制定,严格落实蓝线保护制度。
县新村办负责全县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与监督工作。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县城市管理联动中心负责开展城市市容、秩序综合执法工作。
县旅发委负责指导和监督景区内河库管理保护。
县农业局负责推进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依法依规查处破坏水资源的行为,推进农药化肥减量治理。
县林业局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库沿岸绿化和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
县水产局负责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及依法依规查处破坏渔业资源等行为,对生态养殖进行合理规划。
县国土局负责监管矿产资源(河道采砂除外)开发整治过程中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协调河库治理项目用地保障,对河库及水利工程进行确权登记。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河库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
县教体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中小学生河库保护教育活动。
县卫计委负责指导和监督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农村卫生改厕。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河库水域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打击影响河库水域的各类犯罪行为。
七、主要任务
(一)统筹河库保护管理规划。遵循河库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严格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河库资源,统筹考虑县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科学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逐步推进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与河库环境有关的规划“多规合一”。
(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四项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开展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及“水效领跑者”行动。健全控制指标体系,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探索水权制度改革,推进水权交易试点。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库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库排污总量。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三)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5号),加强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及黑臭水体治理。开展入河库排污口调查,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明确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加强河流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水环境监测,强化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优化入河库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库排污口整治。开展乐安河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河库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开展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完成打造一批“流域综合治理、保障生态安全;因地制宜治理、注重生态景观;挖掘人文资源、助力城乡旅游;推进产业转型、实现生态富民”的示范河流。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库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库、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库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物多样性。开展河库健康评估。强化山水林田系统治理,加强重要江河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的水环境保护,划定禁止开发范围,实现河流源头保护区污水“零排放”。加快水源涵养林建设,全面保护天然林,大力种植阔叶林,提高森林质量。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一切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活动。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与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库生态环境。
(六)加强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开展河库岸线登记,依法划定河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建立县、乡(镇)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信息通报及公告制度。继续巩固珠溪河、万年河和乐安河道砂石禁采。加强监管,完善日常执法巡查制度。
(七)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库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探索建立适合本县实际的河库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提升行政监管与执法能力。建立河库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实行河库动态监管。落实河库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持续开展河库“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非法采矿洗矿、倾倒废弃物以及电、毒、炸鱼等破坏河库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完善河库保护管理制度及法规。建立河库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强化党政领导干部河库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探索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河库健康评价体系。将河库管理保护工作纳入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网格化、全方位河库水域岸线巡查检查制度和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完善河库及堤防管理养护制度,明确河库管理责任和管理主体,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河库养护专业化、社会化。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推行河(库)长制,保护河库健康作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狠抓工作落实,抓紧完善实施河(库)长制工作方案。明确县级、乡(镇)级河(库)长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落实河库管理保护、执法监督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满足日常工作需要。发挥人大监督和政协参政议政的重要作用,形成河库管理保护的合力。建立联席会议、问题督办、信息通报、考核问责与激励、工作验收等相关制度,保障河(库)长制工作有序推进。各级河(库)长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库管理保护工作。
(二)严格考核问责。按照中央、省、市文件要求,县级河(库)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库下一级河(库)长进行考核。以水质水量监测、水域岸线管理、河库生态环境保护等为主要考核指标,把全面推行河(库)长制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考核内容纳入县政府对乡(镇)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和生态补偿考核机制。将承担河(库)长制工作重点任务的县直部门相关工作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参照省、市做法对有重点工作任务的有关单位开展相关考核。各级河(库)长履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库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整合落实资金。按照资金使用方向,县直有关单位通过整合资金、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河库管理与保护投入。落实河(库)长制工作经费,重点保障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和维护等工作经费。积极筹措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河库管理保护投入机制。加大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的投入。保障河库保洁、堤防工程等日常管养经费。
(四)强化监督引导。在河库显要位置树牌立碑,设置警示标志,设立河(库)长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发动社会志愿组织对河库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广泛宣传河库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增强中小学生河库保护意识。加大河库科普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河库管理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