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县河(库)长制县级会议制度

发布者:xuqian 发布时间:2017-10-20 17:07:40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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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河(库)长制县级会议相关工作,根据《委办公室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年县全面推行河(库)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万办发〔201742号),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河(库)长制省级会议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47号),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河(库)长制工作会议制度,制定县级总河(库)长会议、县级河(库)长会议、县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等制度。

一、县级总河(库)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县级总河(库)长会议由县级总河(库)长或副总河(库)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县级河(库)长,乡镇河(库)长,县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县河(库)长制办公室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总河(库)长或副总河(库)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县级总河(库)长或副总河(库)长确定召开,由县河(库)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库)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河(库)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河(库)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县级总河(库)长或副总河(库)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县级总河(库)长或副总河(库)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库)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县级河(库)长牵头调度,县河(库)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县级责任单位及乡镇河(库)长。

二、县级河(库)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县级河(库)长会议由县级河(库)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河流所经有关的乡(镇)河(库)长,相关县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县河(库)长制办公室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河(库)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县级河(库)长确定,由县河(库)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县级总河(库)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保护管理和河(库)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库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县级河(库)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县级河(库)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库)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县河(库)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县级责任单位及乡(镇)河(库)长承办。

三、县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县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由县河(库)长制办公室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相关县级责任单位负责同志和联络人。

第二条 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由县河(库)长制办公室或县级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县河(库)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确定。

第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协调调度河(库)长制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河(库)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河库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研究报请县级河(库)长和总河(库)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县河(库)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县级责任单位负责同志分别落实。

四、县级责任单位联络人会议制度

第一条 县级责任单位联络人会议由县河(库)长制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召开。出席人员:相关县级责任单位联络人。

第二条 会议由县河(库)长制办公室或相关责任单位提出,经县河(库)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不定期召开。

第三条 会议讨论研究事项:通报县级责任单位全面推行河(库)长制工作情况;研究、讨论河(库)长制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一般性问题;研究、讨论各县级责任单位全面推行河(库)长制的专项工作问题;协调督导各县级责任单位落实联席会议纪要工作情况等。

第四条 联络人会议研究、讨论的相关问题的意见、建议,由县河(库)长制办公室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河(库)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或经县河(库)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提请县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审定。

第五条 会议研究、讨论并形成的一致意见,由有关县级责任单位分别落实。

 万年县河(库)长制工作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库)长制督办相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库)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库)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和《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年县全面推行河(库)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万办发〔201742号),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河(库)长制省级会议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47号),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万年县河(库)长制工作督办制度。

一、督办范围及实施

本制度适用于河(库)长制工作县级督办。由县河(库)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办工作。

二、督办主体及对象

督办分为责任单位督办、河(库)长制办公室督办、河(库)长督办。

(一)责任单位督办。县级责任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对口下级责任单位。

(二)河(库)长制办公室督办。县河(库)长制办公室负责对县级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河(库)长批办事项,涉及县级责任单位、乡(镇)政府需要督办的事项,或责任单位不能有效督办的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县级责任单位、下级河(库)长制办公室。

(三)河(库)长督办。县级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县级河(库)长对河(库)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县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下级河(库)长。

三、督办分类

(一)日常督办。河(库)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询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办。

(二)专项督办。河(库)长制县级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或者县级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县级河(库)长批办事项,由有关县级责任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办。

(三)重点督办。对河库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办。

四、督办要求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河(库)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责任单位督办函由县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县河(库)长制办公室督办函由县河(库)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县级河(库)长令按程序由县级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或相应的县级河(库)长签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县河(库)长制办公室协调。

(三)督办反馈。县级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办情况报县河(库)长制办公室。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责任单位及时向县河(库)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反馈县河(库)长制办公室。

(四)立卷归档。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万年县河(库)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各级政府履行职责,促进河(库)长制工作贯彻落实,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库)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和《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年县全面推行河(库)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万办发〔201742号),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河(库)长制省级会议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47号),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万年县河(库)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考核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河(库)长制考核与年度河(库)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

(二)动态性原则。按照县级总河(库)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

(三)权责相应原则。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县级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涉及河(库)长制工作综合考核,由县河(库)长制办公室组织考核。

三、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河(库)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县河(库)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总河(库)长会议研究确定。方案主要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

(二)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方案,县河(库)长制办公室、县级责任单位根据分工开展考核。

(三)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各乡镇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及时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分工

县河(库)长制办公室负责河(库)长制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统计及汇总考核结果。

统计局负责将河(库)长制考核纳入县乡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指导河(库)长制工作考核。

发改委负责将河(库)长制考核纳入生态补偿体系。

相关县级责任单位根据考核方案中的职责分工制定评分标准和确定分值,并承担相关考核工作。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评结果纳入下县乡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二)考评结果纳入生态补偿机制。

(三)考核结果抄县级责任单位及综治办等有关部门。

六、责任追究

河(库)长制工作责任追究纳入《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对违规越线的责任人及时追责。


万年县河(库)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为加强对我县全面推行河(库)长制工作的督察力度,确保河(库)长制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库)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和《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年县全面推行河(库)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万办发〔201742号),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河(库)长制省级会议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47号),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万年县河(库)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一、督察组织

1、根据县总河(库)长指示要求,由各河流县级河长牵头开展以流域为单元的督察。

2、县河(库)长制办公室负责牵头对全县河(库)长制工作开展专项督察,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3、县级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清河行动分配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负责牵头对相关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督察,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二、督察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

三、督察内容

(一)贯彻落实情况。县级总河(库)长会议、县级河(库)长会议及县级联席会议等会议精神,县级河(库)长相关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乡级河(库)长履职情况。

(二)基础工作情况。乡镇工作方案修订出台,一河一策、一河一档的建立,组织体系建立,相关制度完善,河(库)长制办公室设置及人员经费落实等基础性工作。

(三)任务实施情况。河道巡查保洁、小(二)型以上水库养殖及水质、公示牌竖立、清河清库清沟清塘等任务的实施情况。

(四)整改落实情况。县级和责任单位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投诉举报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各责任单位牵头的清河行动中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县河(库)长制办公室督办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五)舆论宣传情况。河(库)长制工作中的典型做法、亮点、宣传教育工作等情况。

四、督察形式

(一)会议督察。通过召开相关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进行督察。

(二)现场督察。通过派出督察组,翻阅资料、实地查看情况进行督察。

(三)暗访督察。通过不打招呼、不要陪同、不听汇报,直接深入基层、一线暗访进行督察。

五、督察结果运用

1、督察结果纳入全县河(库)长制工作年度考核,作为河(库)长制工作年度考核和奖励的依据,并将督察结果抄报河(库)长制县级责任部门;

2、督察过程中发现的新经验、好做法,通过《河(库)长制工作简报》等平台肯定成绩,总结推广经验,表扬相关单位和个人;

3、督察过程中发现的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度严重滞后等问题,由县河(库)长制办公室下发督办函,并抄报县级河(库)长,必要时通报全

六、督察要求

1、督察根据工作需要可组建专项督察组或联合督察组,根据实际情况对督察组成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2、督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总结归纳出好经验做法,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或措施;

3、督察结束5个工作日内,牵头单位向县河(库)长制办公室提交督察报告。县河(库)长制办公室按一乡(镇)一单方式,将督察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相关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