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主要参照内容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
(一)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二)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三)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四)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五)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六)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七)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八)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九)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十)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十一)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十二)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十三)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十四)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十五)警惕以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提供所谓高额回报的非法集资陷阱
(十六)警惕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重点领域非法集资案例
一、以投资理财名义非法集资
刘某于2005年成立超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初期,主要经营房地产中介业务,由于业务量少,收益不高。为获取高额利润,2006年和2007年刘某先后注册成立了巴州金太阳信用担保公司和巴州银盾投资咨询公司,并跨地区成立了两家分公司。公司一成立就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通过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广告,以高息为诱饵,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集资。同时,以月息2.5%-3%的高利率向社会发布贷款,并按贷款额度的5%收取佣金。截至2008年7月,以刘某为首的超越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9258万元,从中获取非法集资收益226万余元。
二、通过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2003年至2005年期间,华西股份公司一批兜售原始股的业务员,在西安市的一些公园里及家属区穿梭,主要向老年人散发宣传资料,声称销售原始股,并承诺上市前购买的原始股每股每年可得0.3元的分红,以“苗圃”、“乌鸡”等虚假项目为名,承诺三年上市,到期回购,以转让公司股份为名,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通过以上非法转让股份和吸收公众投资活动,华西股份向879名投资者集资共计1190余万元,除案发前向部分投资者分红外,仅部分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和“乌鸡项目”中,其余1000万元至今无法追回,致使梦想以购买“原始股”上市致富的投资者血本无归。
三、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为名非法集资
2014年4月14日,犯罪嫌疑人周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警方初步查明,自2011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周某利用中宝投资公司及其在互联网上建立的“中宝投资”网站,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为名,以高息为诱饵,对外发布含有虚假借款人和虚假借款用途等内容的贷款信息进行非法集资。根据网络数据初步统计,周某向全国30多个省市1600余名投资人进行集资,目前尚有1100余名投资人约3亿余元人民币本金没有归还。
四、利用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
2007年9月,孙某注册成立辽宁博惠特种野山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并开始公开吸收社员。宣称社员出资后由合作社从事野山猪养殖,承诺每出资1000元,9个月后返还1500元。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10月16日,共有1421名投资者相继加入合作社并出资,合作社直接吸收资金合计近9300万元。截至2008年10月16日,尚有4700多万元本金未返还投资者。经法院审理判定,孙某等7名被告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刑。
五、民办院校以扩建为名非法集资
2009年下半年开始,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院长刁某花与法人代表刁某珍以建设校舍、扩大招生规模的名义,以大比例返现和高额利息为条件,谎称学院收取的学生学费将支付借款本息,虚假承诺“专款专用”、“资金安全”,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二人通过招聘人员、组织融资团队,不断联系、宣传、发展社会群众,给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融资借款。为鼓励融资团队及业务员的融资积极性,诱使社会公众不断给学院大量借款,刁某花、刁某珍给融资团队负责人及业务员预先制定了高额的提成、返现和到期利息比例。同时,还安排学院员工联系印刷、购置了大量借款协议书、收款收据、学院招生简章等文书资料,指使学院财务人员以刁继花个人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为非法从群众处集资借款做好准备。2009年6月至2011年5月,学院先后与西安、咸阳等地的4459人次,签订借款协议7977份,实际非法集取资金3.6亿余元。除将部分资金用于校舍建设、支付群众到期本息外,钱款大多用于支付融资团队及业务员的提成,以及以学院和个人名义购买车辆,在北京购置写字间,在西安曲江购置别墅、以及支付出国旅游费用等。刁某花、刁某珍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另有14名涉案者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