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派出所开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首张“罚单”
近年来,在万年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市民的共同努力下,万年县城市发展日新月异,市民工作生活环境不断改善。但也要看到,县城规划区烟花爆竹肆意燃放、无序燃放、过度燃放的问题,已严重影响县城市民的正常工作和休息。城区派出所将加大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巡查处罚力度,形成高压态势,强力整治这一城市乱象。
3月21日上午9时许,城区派出所全体警员正在会议室进行每日晨会。突然,听到附近传来“噼里啪啦”的燃放烟花爆竹的声音,想到近日派出所传达的万年县政府关于关于规范县城规划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城区派出所值班民警闻声而动,赶到燃放烟花爆竹地点,在德隆名城小区内当场找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余某并口头传唤至城区派出所进行调查。余某对民警说,由于刚从乡镇搬到县城,对我县“禁放”事宜并不知情,想着乔迁新居,按照惯例全家人先在自家楼下燃放烟花图个喜庆。但没想到自己违反了“禁放”规定。在听了民警关于“禁放令”的解释后,余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保证今后严格遵守“禁放”规定。
后城区派出所民警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第2款之规定,对李某开出万年县首张“禁放”罚单。
警方提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万年县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广大市民朋友: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市民的共同努力下,万年县城市发展日新月异,市民工作生活环境不断改善。但也要看到,县城规划区烟花爆竹肆意燃放、无序燃放、过度燃放的问题,已严重影响县城市民的正常工作和休息,影响县城空气质量,并极易造成火灾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深受广大市民的厌恶反感。为此,我县全面规范燃放秩序,切实杜绝白天放烟花、深夜凌晨放爆竹的不良习俗。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一)禁止燃放烟花时间
从当天晚上11:00至次日下午6:00
(二)禁止燃放爆竹时间
从当天晚上11:00至次日早上7:00(5月到11月禁止燃放时间为晚上11:00至次日早上6:00)。
请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响应规定,自觉践行、认真遵守,在规定时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抵制不良习俗,倡导文明新风,齐心协力共同营造一个安宁祥和有序的工作生活环境,为凝心聚力建设幸福万年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对拒不执行禁放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017年3月6日